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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版本对原有法规进行了全面完善公司法,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与市场化经营机制公司法的需要。现整理公司法2018修正版本与2023修订版本对照表,以供读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法律对原有法规进行了全面更新,以满足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的需求。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我们特别收录了2005年修订后的版本。鉴于这次修订幅度较大,我们不仅提供了修订后的全文,还在其后附上了详尽的新旧对照表。对照表中,修订前后的条文一一对比,同时对1999年和2004年的个别修改也进行了详细的注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文所指“新《公司法》”为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公司法》”为2018年10月26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全部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全部内容如下:公司股东的基本义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的限制: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的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他们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他们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该股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款明确了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旨在维护公司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全部内容如下:公司股东的基本义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的限制: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这一决定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迎来了最新的修订。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删除。
4、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删去了”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份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5、中国公司法一共修改了三次。具体修改情况如下:第一次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